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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沈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彤,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沈彤,女,1997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李玲,女,1993年12月出生。沈彤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李玲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沈彤借款73,536.38元;二、李玲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沈彤违约金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李玲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沈彤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玲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沈彤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0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判员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