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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雪丰、郭再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丰,郭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刘雪丰,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郭再生,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刘雪丰与被执行人郭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雪丰与被执行人郭再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