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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昌海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安,冯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58号申请执行人唐安,男,1988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冯昌海,男,1997年4月出生。冯昌海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2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冯昌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85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唐安。三、责令被告人冯昌海退赔人民币3,715元,发还被害人唐安。倪林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昌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随案移送的案款38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唐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冯昌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昌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