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初东生产、销售假药、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314号公诉机关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初东,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初东犯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霖,被告人黄初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吕某1(已判刑)在医药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多年。2014年10月下岗后,为牟利,找人制作了“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结算专用章”等印章,冒用“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之名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吕某1先后纠集吕某2、黄某、邓某1(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黄初东等人在邵阳地区进行药品购销。吕某1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药品厂家,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通过物流公司从吉林光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东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微太和华源医药采购市场等处购进药品。将其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的自建房作为药品仓库,启用一台专门的电脑,使用“药易通药业供应链管理系统”将吕某2、黄某、邓某1(电脑录入名为其丈夫“丁某”)、黄初东(电脑录入名为“黄初冬”)等人录入电脑,记录药品采购、销售情况,要求以“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邵阳市古汉堂保健药品公司”名义,以邵阳市各大乡镇卫生室、诊所、药店作为销售对象,并就具体销售区域进行分工:吕某1负责邵阳县金称市镇、新宁县丰田乡、武某市双牌等地,吕某2负责邵阳县黄亭市镇、塘田市镇和隆回县三界乡等地,黄某负责新邵县等地,邓某1负责新宁县高桥、武某等地,被告人黄初东负责邵阳县下花桥、隆回县七江乡、金石桥镇等地的药品销售。一、非法经营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吕某1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情况下,招聘无药品销售资质的吕某2、黄某、邓某1及被告人黄初东等人一起冒用正规企业“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并用虚构的“邵阳市古汉堂保健药品公司”之名,以上门送药试销、让利促销等方式,发放医药宣传单,以现金交易形式,向邵阳市九县三区500多个村卫生室、药店、诊所销售药品200余种。吕某1结伙纠集他人非法经营药品金额共人民币642538.4元。其中:被告人黄初东参与非法销售药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8495.40元。二、销售假药2014年初,吕某1在河南省郑州市采购药品时,认识了自称是“郑州华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小刘”。2014年下半年,吕某1通过电话和“小刘”谈好进购药品事宜后。以每小盒人民币4.10元至4.50元的价格进购“消痛复骨胶囊”、以每盒人民币4元至4.50元的价格进购“骨康蝮蛇木瓜胶囊”、以每小盒人民币6.20元的价格进购“活胰降糖灵”。并从郑州金升药业有限公司以每盒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进购“蝮蛇玉竹胶囊”。买卖双方商定好品种、数量、价格后,双方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通过德邦等物流公司发货。2015年3月至11月,吕某1明知包装上标有卫食证字号,又注有功能主治字样的“消痛复骨胶囊”、“骨康蝮蛇木瓜胶囊”、“活胰降糖灵”、“蝮蛇玉竹胶囊”等四种药品不能上架销售,还纠集吕武军、黄丽辉、邓旭林及被告人黄初东等人将“消痛复骨胶囊”、“骨康蝮蛇木瓜胶囊”、“活胰降糖灵”以每小盒人民币12元、“蝮蛇玉竹胶囊”以每盒人民币16元的价格销往邵阳市九县三区的药店、村卫生室和诊所等处。从2015年3月起至案发,吕某1组织销售上述假药共计人民币215298.50元,其中:销售“消痛复骨胶囊”12974盒,计人民币155725.50元;销售“骨康蝮蛇木瓜胶囊”3771盒,计人民币45177元;销售“蝮蛇玉竹胶囊”823盒,计人民币13088元;销售“活胰降糖灵”109盒,计人民币1308元。被告人黄初东明知上述药品是假药,而予以积极销售。黄初东参与销售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46516元(其中:“消痛复骨胶囊”3169盒,计人民币38028元;销“骨康蝮蛇木瓜胶囊”562盒,计人民币6744元;“蝮蛇玉竹胶囊”34盒,计人民币544元;“活胰降糖灵”100盒,计人民币1200元)。经邵阳市假药劣药认定委员会认定:“消痛复骨胶囊”、“骨康蝮蛇木瓜胶囊”、“蝮蛇玉竹胶囊”、“活胰降糖灵”均应按假药论处。经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消痛复骨胶囊”、“骨康蝮蛇木瓜胶囊”、“蝮蛇玉竹胶囊”、“活胰降糖灵”的成分及含量进行检测,其中:“消痛复骨胶囊”中检测出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骨康蝮蛇木瓜胶囊”中检测出双氯芬酸钠;“蝮蛇玉竹胶囊”中检测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活胰降糖灵”中检测出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初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追缴犯罪所得报告书、销售药品总清单、销售药品详细清单、销售消痛复骨胶囊、骨康蝮蛇木瓜胶囊、蝮蛇玉竹胶囊、活胰降糖灵明细表、情况说明、证明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吕某1、吕某2、邓某1、丁某、黄某、李某、邓某2、龙某、阳某、郑某、曾某、袁某、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黄初东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羁押30日。上述事实,有拘留证、释放通知书等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初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而帮助销售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黄初东明知是假药而参与销售,其行为还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初东在非法经营药品和销售假药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黄初东根据他人分工实施犯罪,应对其所参与实施的犯罪数额负责。即黄初东应对自己实施的非法经营药品金额108495.40元和销售假药金额46516元负责。黄初东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黄初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项、第七条第一、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初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显桃审 判 员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魏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