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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欧阳华江与易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华江,易小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013号原告欧阳华江,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易小军,男,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欧阳华江与被告易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欧阳华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阳华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