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行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玉与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行申174号马玉:你因马杰、马彪诉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行终字第000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你向原二审法院提交了健康路拆迁前界房权字第2010**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扩开路拆迁协议书,证明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你颁发的界房权字第2011**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原判没有证据证明你申请房屋登记时没有提交原房产证,故确认颁证行为违法错误;2、证人张忠的证言、马杰的收条,证明马杰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你颁发的界房权字第2011**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与你父母马治平、任秀云的房屋在1990年被拆迁后,界首市建委对你及你父母被拆除的房屋置换成一间门面房,你于1996年将该门面房办理登记在你的名下,但你在申请颁证时隐瞒该房屋系两宅置换的事实,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你提供办证材料不全的情况下为你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判确认涉案颁证行为违法并无不当。由于你提供的证人张忠的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租房协议和房屋租金收条等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马杰、马彪其时即已知道或应当知道你已办证的事实,故你认为马杰、马彪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