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1410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与宿迁博盛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宿迁博盛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410-1号原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金林霞。委托代理人:王乃斌,身份在卷。委托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博盛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泗阳县八集乡前荡村葛郑组。法定代表人:石彩霞。委托代理人:韦正东,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博盛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红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