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吴金洪、梁艮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吴金洪,梁艮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99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会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洪,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艮英,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吴金洪、梁艮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