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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姜克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克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克均,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人姜克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克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姜克均窜至本市崇川区濠北路相约网吧楼下,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小骆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2元。被告人姜克均于2017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姜克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克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姜克均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姜克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涉案赃物照片及购物票据,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屏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克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克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克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克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由被告人姜克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怀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