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秀英、XX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29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诉被告XX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