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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秀英、XX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29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诉被告XX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