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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与马少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马少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304号原告: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住所地隆化县唐三营镇大坝村。经营者:张军堂,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少如(儒),住隆化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