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1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曾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1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某村村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杨某,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某村村民,住邵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邵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银行、工商、房管、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某尚有人民币6000元至今未受偿,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