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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与北京亚飞汽车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汇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北京亚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汇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机构代码:70999078-5。负责人陈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亚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1353987-4。法定代表人于铁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汇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8642580。法定代表人方继明,该公司股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0号及本院(2011)汉中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申请执行北京亚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汇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3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为5000元。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还款5000元。该案本次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荣审判员  崔 强审判员  李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