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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迟延林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延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51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延林,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延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迟延林从宋某某处购买位于穆棱市河西镇雷锋村水库西山王大头沟11林班57小班落叶松林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落叶松。经林业部门鉴定,迟延林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6.9666立方米。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迟延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延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延林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迟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迟延林从宋某某处购买位于穆棱市河西镇雷锋村水库西山王大头沟11林班57小班落叶松林后(该林权宋某某与他人有争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所购买的落叶松。经林业部门鉴定,迟延林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6.9666立方米。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迟延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滥伐工具油锯照片,书证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河西镇政府出具的被伐林木林权证明及附图、补签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及河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穆棱市河西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普兴村民委员会及雷锋村证明三份、雷锋村两会会议记录、林地状况调查卡及林权证、河西镇政府关于丁新祥林地变卖未能办理变更手续的说明三份、穆棱市森林公安局关于涉案林地权属说明及河西镇人民政府说明、穆棱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图例说明及相关附图、林地林木承包转让合同,证人刘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金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迟延林的供述,穆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迟延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所购买的具有权属争议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迟延林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迟延林犯滥伐林木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迟延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桂菊审 判 员  王连润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芦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