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廷渭、徐维珍申请执行唐坤红、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廷渭,徐维珍,唐坤红,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范廷渭申请执行人徐维珍被执行人唐坤红被执行人陈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坤红、陈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唐坤红、陈春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98947(执行费1363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