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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秋红、张翼飞与邓志刚、赵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秋红,张翼飞,邓志刚,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江秋红,女。申请执行人张翼飞,男。被执行人邓志刚,男。被执行人赵莉,女。本院在执行江秋红、张翼飞与邓志刚、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秋红、张翼飞以已与被执行人邓志刚、赵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邓志刚、赵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221执恢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