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执6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郄晓永与李喜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晓永,李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642-1号申请执行人郄晓永,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喜民,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在执行郄晓永申请执行李喜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李喜民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龙腾14号楼1单元3层320室(房产证号:15××55)房产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喜民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龙腾14号楼1单元3层320室(房产证号:15××55)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