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正阶与闫高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阶,闫高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71号原告:闫正阶,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闫高音,男,50岁,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闫正阶与被告闫高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闫正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正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闫正阶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