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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正阶与闫高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阶,闫高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71号原告:闫正阶,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闫高音,男,50岁,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闫正阶与被告闫高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闫正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正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闫正阶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