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雪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艳,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6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月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艳及其辩护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雪艳在怀运县唐集镇朱幢街道租来的门面房内放置一台“渔乐无穷”小鱼机、一台“万能鲨鱼”小鱼机、一台“海洋之星”小鱼机、一台“喜洋洋”老虎机、一台“最佳拍档”老虎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7月8日,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民警查获该游戏厅。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获的五台游戏机共计20个基本单元(每个单元供一人独立使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李雪艳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李雪艳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雪艳在怀运县唐集镇朱幢街道其租赁的一门面房内放置一台“渔乐无穷”小鱼机、一台“万能鲨鱼”小鱼机、一台“海洋之星”小鱼机、一台“喜洋洋”老虎机、一台“最佳拍档”老虎机等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2016年7月8日,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民警到该赌场,将上述五台游戏机查获。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获的五台游戏机共计20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1、朱某、江某、赵某2、赵某3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非法所得缴纳凭证、记账本、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怀)公机认定字(2016)第00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艳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雪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雪艳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雪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雪艳的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案的一台“渔乐无穷”小鱼机、一台“万能鲨鱼”小鱼机、一台“海洋之星”小鱼机、一台“喜洋洋”老虎机、一台“最佳拍档”老虎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二款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