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雪红、梁伟慧等与梁章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民初3747号原告:李雪红(曾用名李卫红),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梁跃武妻子。原告:梁伟慧,女,200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梁跃武长女。法定代理人:李雪红,系梁伟慧母亲。原告:梁雅慧,女,200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梁跃武次女。法定代理人:李雪红,系梁雅慧母亲。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章记,男,194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梁跃武父亲。被告:姚金凤,女,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梁跃武母亲。被告:梁志华,男,199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梁跃武长子。原告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与被告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雪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被告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连带支付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李雪红的丈夫梁跃武在广西省柳州市百丈乡中铁四局某路桥工程工作时不幸身亡,获得一次性赔偿金80万元,梁章记、姚金凤各要走10万元,剩余60万元由梁志华持有,经李雪红催要其与两个女儿应得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梁章记、姚金凤辩称:事故发生后一共分了77万元,梁章记、姚金凤领了10万元,余款67万元,共同分割。梁志华辩称:对事故发生后获得的赔偿总额不清楚,当时分给爷爷、奶奶梁章记、姚金凤的款项共10万元,剩余67万元由我保管。李雪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质证后对李雪红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其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跃武生前与李雪红系夫妻关系,双方1996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梁志华、梁伟慧、梁雅慧。2015年5月梁跃武在工作中意外死亡,获得的赔偿款经办理丧葬事宜后,尚余77万元,该77万元由梁章记、姚金凤持有10万元,梁志华持有67万元,后李雪红要求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给付其应得款项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梁跃武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款,是对其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属于遗产,该赔偿款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在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合理分配,即在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之间合理分配。关于具体分配的份额问题,梁伟慧、梁雅慧是梁跃武的尚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需要支出较大,是梁跃武生前最应尽抚养义务的人,对其应重点照顾,梁章记、姚金凤作为梁跃武父母亲,一直陪伴梁跃武的成长,对其教育成长尽了较多的义务,加上年龄较大,应给予适当照顾,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获得的赔偿款扣除丧葬费用现余下的77万元在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之间的分配比例为14%、20%、20%、16%、16%、14%为宜,李雪红、梁志华分别分得10.78万元(77万元×14%),梁伟慧、梁雅慧分别分得15.4万元(77万元×20%),梁章记、姚金凤分别分得12.32万元(77万元×16%),因该赔偿款中梁章记、姚金凤夫妻共同持有10万元,梁志华持有67万元,故梁志华对其他权利人负有给付义务,应给付李雪红10.78万元,分别给付梁伟慧、梁雅慧15.4万元、分别给付梁章记、姚金凤7.32万元;李雪红述称,梁志华持有的67万元中有7万元是李雪红与梁跃武生前的共同劳动收入,并不属于赔偿款,不应作为赔偿款分割,因未举证证明,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对其陈述亦未认可,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要求梁章记、姚金凤、梁志华连带支付其三人45万元,与本院认定数额不符,超出认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梁跃武死亡后的所获得的赔偿款剩余的77万元,确认分别分配给李雪红、梁志华10.78万元,分别分配给梁伟慧、梁雅慧15.4万元,分别分配给梁章记、姚金凤分别12.32万元;被告梁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雪红10.78万元、给付原告梁伟慧15.4万元,给付原告梁雅慧15.4万元,给付被告梁章记7.32万元、给付被告姚金凤7.32万元。二、驳回原告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李雪红、梁伟慧、梁雅慧承担4025元,被告梁志华、梁章记、姚金凤分别承担13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