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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小琴阙淑容与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琴,阙淑容,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669号原告:刘小琴,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阙淑容,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苏家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392456X6。法定代表人:荆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琴、阙淑容与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琴、阙淑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琴、阙淑容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琴、阙淑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小琴、阙淑容负担。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美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