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殿玉与黄秀娟、王福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玉,黄秀娟,王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赵殿玉,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黄秀娟,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福生,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赵殿玉与黄秀娟、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秀娟、王福生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秀娟、王福生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赵殿玉未受偿金额为443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