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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副产品公司与永安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邱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副产品公司,永安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邱家华,曹余招,陈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0号原告:永安市农副产品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717B。法定代表人:杨文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吴家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72991073K。法定代表人:邱家永。被告:邱家华,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曹余招,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旭,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原告永安市农副产品公司与被告永安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邱家华、曹余招、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陈旭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所涉案件目前正处于检察院侦查阶段,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旭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无法参加本案诉讼,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