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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4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01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9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王衡,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衡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大道莲东村路段时,碰撞到路面上的施工警示牌后摔倒,随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衡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2.30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衡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00mg/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