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5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卫民、许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民,许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5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卫民被执行人:许碧云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卫民与被执行人许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碧云(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东风标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