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改香与朱美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改香,朱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44号原告杜改香,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朱美丽,女,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却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改香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