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贵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贵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580号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路东祥瑞商务大厦招商楼412、413号。法定代表人:尚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海燕,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贵学,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贵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