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于志明与郭道义、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851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851号申请执行人于志明与被执行人郭道义、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志明依据(2012)昌民再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万元。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郭道义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志明2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系其真实意思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对该案作执行完毕处理,终结本案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