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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薛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薛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2592号原告:��某1,男,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陈某2,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陈某3,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陈某4,女,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童,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女,193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与被告薛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童、被告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达江遗产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被继承人陈达江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系陈达江的子女,被告系陈达江晚年所娶的妻子。陈达江生前未订立遗嘱,其生前在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80000元,另与被告有共同财产若干。陈达江死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占有,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薛某辩称,陈达江生前一直跟我居住生活,××住院都是由我来照应,80000元是陈达江生前跟我说其他的钱都已经处理了,这80000元是留给我的,是我于2015年10月24日通过密码取出来的。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系陈达江子女,被告薛某与陈达江于××××年××月××日���记结婚。陈达江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薛某于当日从陈达江在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取款80000元。审理中,根据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裁定冻结被告薛某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3月25日,本院冻结薛某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软件园支行账户(账号为3206220531990000085927)存款1801.22元。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陈达江名下存款80000元,系其与被告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现陈达江死亡,故其中40000元应为被告薛某个人所有,其余40000元应��为遗产由陈达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被告薛某于陈达江死亡当天取款,并不能改变该笔款项的性质。另被告辩称陈达江生前承诺该80000元归薛某个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达江生前立有遗嘱对该80000元作出处分,故对其该项辩解本院难以采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被继承人陈达江生前与被告薛某共同居住生活,且薛某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对其予以照顾,本院酌定上述40000元中10000元由被告薛某享有,其余30000元由四原告平均享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达江的遗产:存款4000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分别享有7500元,由被告薛某享有1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负担56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笔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