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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学文与张卫超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文,张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文,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张卫超,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申请执行人马学文申请执行张卫超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学文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