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学文与张卫超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文,张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文,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张卫超,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申请执行人马学文申请执行张卫超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学文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