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庆晨升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孝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晨升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郭孝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1334号原告:大庆晨升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侯建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璇,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郭孝国,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晨升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孝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晨升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潇璇、被告郭孝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晨升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房产交易佣金4950元及违约金4950元,共计9900元;2、请求被告支付99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在原告处签署了购房委托代理协议,原告与被告一直到XX小区XXX号楼进行看房,并承诺第二天到原告处签订买卖合同,但过了几天,被告并没有到原告处办理。原告打电话询问,被告说他己通过其它房屋中介购买了此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原、被告签定的委托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约定,被告再签定其他协议购买此房产不得对抗此协议,优先适用本协议支付相应的中介佣金与违约金,被告不支付佣金己构成违约。原告为此诉至法院。郭孝国辩称,委托协议中的房屋位置是后填上去的,当时自己看了很多处房子,无法确定原告带自己去看过诉争房屋。原告也没有对自己提供服务,不应收取服务费。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为了子女上学学区问题,需要在大庆让胡路区XX小区购买房屋一套。被告夫妻二人分别通过多家房屋中介联系并查看房屋,2016年12月3日,被告妻子杨伟伟通过大庆市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查看了本案涉案房屋,2012年12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房委托代理协议书,通过原告亦查看了房屋,协议中约定房屋成交后,被告应支付成交价1.5%的佣金,被告不得与原告介绍的买方私下交易,日后不论通过什么途径交易,都视为原告交易成功,被告通过其他经纪公司、中介机构等成交此房屋,均视为与原告交易成功,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佣金及相同数额的违约金。2016年12月7日,被告通过大庆市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XX小区XXX房屋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房委托代理协议、录音、房屋产权借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看,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大庆让胡路区XX小区XXX房屋的业主委托其独家销售此房,从被告提供的其与大庆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来看,案涉房源的信息在多家房屋中介均有登记,不能认定被告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信息购买了房屋,故被告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中虽然约定了被告通过其他经纪公司及中介购买房屋,均视为与原告交易成功,被告应支付佣金及违约金,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约定排除了被告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大庆晨升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