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淑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223号原告: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701号房-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515155。法定代表人:林捷。被告:郑淑鑫,男,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