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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海叶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437号起诉人:武海叶,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武海叶起诉状。起诉人武海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起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街道办事处与杨桂兰签订的“货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府西苑小区×户主为武建业(起诉人父亲),父亲已故,未订立遗嘱,按法定程序房屋为配偶、三个子女共同所有,2017年4月28日被起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街道办事处在户主与签字人名字不一致的情况下,不核对事实,在户主已故,子女(包括起诉人)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房屋共同所有人也没有共同签字的情况下,与杨桂兰(起诉人母亲)单独签订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起诉人未同意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被起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街道办事处不核对事实,在没有“授权委托书”且房屋共同所有人也没有共同签字的情况下与杨桂兰签订了“协议”,万柏林区西铭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我市快速化道路改造工程建设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海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