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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登毅、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登毅,黄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237号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学府尚城。法定代表人刘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观峰,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登毅,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黄琴,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系王登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毅、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湖北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吝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