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学宁与李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宁,李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冯学宁,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金锁,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冯学宁与被执行人李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6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