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春英、宋树林等与李中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英,宋树林,李中敏,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090号原告:张春英,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宋树林,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宋树林之妻),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中敏,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新澳花园北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英、宋树林诉被告李中敏,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英、宋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