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霞与刘红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刘红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978号原告:王霞,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丁向展(实习),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见,男,35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霞与被告刘红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红见偿还借款67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红见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红见为经营运输、料场等生意向原告王霞借款7万元,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告王霞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刘红见分两笔共向原告王霞偿还7000元,下余63000元一直未予偿还。原告王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王霞起诉状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刘红见;经户籍查询,无被告刘红见的户籍信息,应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退回原告王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