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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延军与德农红梁农业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延军,常德市德农红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向延军,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美,男,案件第三人。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农红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刘德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向延军与常德市德农红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农红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跃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