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与江庆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江庆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175号原告: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路*号。法定代表人:汪青龙,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青龙,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庆冰,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江庆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彭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