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如林、叶健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如林,叶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如林,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健勇,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叶礼鑫,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如林因与被上诉人叶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发现陈如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陈如林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