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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吴亚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