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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传喜申请保全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保5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侯传喜,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26号。被保全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林丽萍,董事长。申请保全人侯传喜与被保全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侯传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元。担保人郝银钢、黄雯以其名下房产(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6×××54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鹏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