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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肖于忠、印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于忠,印燕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012号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丹桂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7349403N。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于忠,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印燕华,女,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于忠、印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