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肖于忠、印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于忠,印燕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012号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丹桂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7349403N。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于忠,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印燕华,女,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于忠、印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融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