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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英与被告任玉良、任玉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任玉良,任玉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545号原告:王玉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袁世斌(特别授权),大邑县晋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任玉良,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任玉香,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王玉英与被告任玉良、任玉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玉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英向本院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诉。审判员 魏 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莉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