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曲帅与李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帅,李金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84号原告:曲帅,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金芳,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曲帅诉被告李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帅撤回对被告李金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7元,财产保全费1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贺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