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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曲帅与李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帅,李金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84号原告:曲帅,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金芳,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曲帅诉被告李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帅撤回对被告李金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7元,财产保全费1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贺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