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军与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刘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82号原告:何军,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刘国斌(曾用名刘国兵),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原告何军与被告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何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何 山审判员 廖大能审判员 蔡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