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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贵福与郭清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福,郭清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35号原告张贵福,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清燕,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长福,男,1957年5月17日,汉族,富拉尔基区司法局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郭永富,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司法局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福与被告郭清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0元,减半收取3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谊兰人民陪审员  李绯璠人民陪审员  史 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