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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根旺与被执行人赵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旺,赵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赵培,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赵培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