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钊与唐超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唐超,宋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2民初4126号原告:陈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被告:唐超,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被告:宋秋平,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原告陈钊诉被告唐超、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钊、被告宋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唐超经被告宋秋平介绍,向原告借款8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年息24%。被告唐超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宋秋平对该借款提供担保。现该借款已到期,被告唐超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宋秋平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宋秋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唐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宋秋平系朋友关系。经被告宋秋平介绍,被告唐超向原告借款8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宋秋平向原告陈钊出具担保书一份,其内容为“本人宋秋平,将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转给了唐超,他不偿还由我承担保证责任……”。该笔借款由原告支付至被告宋秋平,再由被告宋秋平转交被告唐超。借款时被告唐超将其所有的湘CXXX**现代小车置于被告宋秋平处,被告宋秋平按照原告要求将车辆停在了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停车坪中。因被告唐超还在其他小额贷公司有借款,且尚未归还,该车辆已被该公司转移。借款后,被告唐超未返还过借款本息,被告宋秋平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钊、被告宋秋平的当庭陈述、借条一份、被告宋秋平出具的担保一份及照片一组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钊、被告唐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唐超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唐超也未向原告支付过借款利息,同时,被告唐超没有到庭,本院无法查明双方利息约定的事实,故本院认为,本民间借贷视为未约定利息。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宋秋平在担保书上注明“他不偿还由我承担担保责任”,该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被告宋秋平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方式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钊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元;二、如被告唐超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宋秋平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唐超、宋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再云审 判 员 雷虎翼人民陪审员 黄友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附本判决所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解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