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魏桂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魏桂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周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涛,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桂友,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桂友人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坤路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魏桂友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由魏桂友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将未到付款期限的款项判决提前支付;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答辩,违反法定程序。魏桂友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魏桂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9115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乾坤路桥公司未答辩。魏桂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乾坤路桥公司欠魏桂友货款1589115元的事实成立,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向原告魏桂友支付货款1589115元;二、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魏桂友支付货款利息(以本金1589115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2%的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9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51元,由乾坤路桥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魏桂友垫付,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魏桂友)。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经乾坤路桥公司确认,魏桂友供货总金额为2089115元,乾坤路桥公司已支付货款金额为5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个,现分别评述如下:一、魏桂友主张的货款付款期限是否届满。乾坤路桥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甲方在工程完工10日内给乙方办理结算手续,三个月内付清乙方油款”,现乾坤路桥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尚未完工,根据合同约定,向魏桂友支付货款的期限尚未届满。本院认为,双方在《购销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中约定“乙方以甲方收货(油)收据与甲方结算,向甲方付款”,该条约定才是双方对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的约定。魏桂友和乾坤路桥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和2016年6月1日已经形成《材料结算单》确认了货款金额为1475040元和614075元,且乾坤路桥公司已向魏桂友支付了500000元货款。这与乾坤路桥公司所述,需待工程完工以后,双方再进行结算和支付货款不符。乾坤路桥公司与魏桂友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交易与乾坤路桥公司承建的工程是否完工无直接联系,虽然双方在《购销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在工程完工10日内给乙方办理结算手续,三个月内付清乙方油款”,但合同并未载明该条所述“工程”为何工程项目,也未将工程完工时间做出明确约定,工程施工合同也未作为《购销合同》附件。在庭审中,乾坤路桥公司也不能确定其所述工程的具体完工时间。结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已经进行了结算,乾坤路桥公司也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双方实际已经明确了欠付货款金额,乾坤路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按照结算金额向魏桂友付款。因此,乾坤路桥公司上诉认为因与第三方所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工程尚未完工,而不应当向魏桂友支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剥夺乾坤路桥公司答辩权利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向乾坤路桥公司送达了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开庭时,乾坤路桥公司代理人未按法律规定出示委托代理手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乾坤路桥公司在庭后补交书面陈述的时间也在答辩期限之外。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并未影响乾坤路桥公司的答辩权利。对于乾坤路桥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2元由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冷 雪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